3月24日上午9:00,一场现代科技信息感十足的特殊庭审在醴城"上演":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醴陵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远程提讯室对其公诉。
因疫情防控要求,看守所已经封闭式管理,在押人员不能押解到法院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为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检察官积极协调法院、看守所,运用远程提讯系统开庭。并且,与合议庭法官、人民陪审员等,在市人民检察院远程提讯室,与远在看守所的被告人潘某某连线,组成了在线审判庭。
被告人潘某某2019年10月8日晚酒后归家,因不满小区停车阻塞通道,他用砖头砸坏了绿化带旁的4辆汽车。经认定,造成3180元价值损毁。车主报案后,民警将潘某某带往公安机关调查。途中,潘某某辱骂并踢伤办案民警。
庭审现场,审判长宣布开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潘某某在视频连线的另一端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承认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整个过程图像清楚,声音清晰。
鉴于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检察官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不适用缓刑。法院合议庭当庭认定犯罪事实和证据,决定择期宣判。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疫情期间应用智慧检务,实行远程出庭,最大限度减少了人员聚集,实现了抗击疫情、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