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我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1日、3月9日,被告人唐某先后两次从其上线“小舅子”(在逃)处,以1200元、1600元的价格分别购得1.5克、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被告人唐某分别在2021年3月9日21时许、3月13日19时许、3月14日18时许、3月15日17时许,将所购得的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朱某。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其身上搜查到一包净重0.23克的甲基苯丙胺物质,后其协助公安机关将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多次贩毒,属于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醴陵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