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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

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改善流域水质,保护全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户)必须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主动履行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

二、禁养区范围内严禁建设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凡在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户,须在2021年10月10日前自行搬迁或关闭,逾期未搬迁或未关闭的将依法予以关闭。

三、凡在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户)应于2021年10月10日前完成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逾期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无法达到相关要求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养区以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五、在整治畜禽养殖污染过程中,对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或策划参与暴力抗法的组织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快从重从严打击。

六、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市生环委办(举报电话:23212369)或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7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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