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2022年度十大消费投诉热点
2022年,醴陵市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各类投诉举报3060件,办结3049件,办结率99.6%,接受消费者咨询1082余人次,挽回经济损失47.09万余元,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合2022年消费者投诉的各类案件,主要分布为以下几点:
1.扫码点赞中奖猫腻多
2.预付式消费隐患大
3.服装鞋帽类纠纷不断
4.购买装修材料偷梁换柱
5.家用电器类投诉问题突出
6.食品安全有担心
7.网络购物售后服务难保障
8.首饰类投诉纠纷增多
9.保健食品功效夸大其词
10.个人信息保护缺失
醴陵市2022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猪肉,重罚
2022年1月,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该院在办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有一当事人胡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查: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当事人共计11次以低于市场价格从刘某(另案处理)处批发病死以及未经检疫的猪肉在自家门口肉砧上出售。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3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2
销售不合格汽油,严肃查处
2022年4月,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某加油加气有限公司销售的98#汽油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RON)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2.2元,并处货值(55495.8元)1.6倍罚款88793.28元,合计罚没89025.48元,上缴国库。
案例3
自立收费项目,又退又罚
2022年5月,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醴陵某中学未到醴陵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收取学生送考费、档案费、营养费等费用,所收费用已责令全部清退并处以9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4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罚款2万元
2022年6月1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株洲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生产车间内工作人员对生产出的米粉进行打包封装,米粉包装标签标注每份米粉重量1000g,共计465份。生产许可证号:SC10143028106443,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4日。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5
销售过期食品,绝不姑息
2022年6月,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某食品商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商行经营场所存放的“海天”酱油金标生抽235件、豌豆淀粉3件、“乌江”香辣脆萝卜12箱(9瓶/箱)、“长寿花”东北长粒香大米40包、“乌江”榨菜16包、“九三”原香菜籽油4瓶均超过保质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的2倍罚款30386.4元,上缴国库。
案例6
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万元
2022年10月,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某医院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B超室的心电图操作台上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30副、一次性使用垫巾70床、一次性使用床罩2床均已超过有效期。没收当事人的过期医疗器械,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7
侵犯“剑南春”“水井坊”注册商标专用权,严惩不贷
2022年6月,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口头)醴陵市某私房菜馆提供给消费者的“剑南春”酒及“水井坊”酒为假冒商品。经查,醴陵市某私房菜馆提供给消费者的“剑南春”酒及“水井坊”酒均由醴陵市某商行提供。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和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商行销售的标有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剑南春”酒9瓶和标有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水井坊”酒12瓶,均不是上述厂家生产的产品,侵犯了上述厂家“剑南春”、“水井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酒9瓶,“水井坊”酒12瓶,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8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罚悔不及
2022年6月,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编号:SP202210669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醴陵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瓜子(山核桃味),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5月25日的瓜子产品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50000元罚款,合计50200元,上缴国库。
案例9
进货查验不规范,拒不改正罚款3.5万元
2021年12月1日和2022年1月22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两次对醴陵市某饭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两次均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3月,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饭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10
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款
2022年6月,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烟花“天地双响”的外包装纸箱上标有“PICC 本公司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内容,经核查其未购买产品责任保险,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对当事人处2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