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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兵?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

在我国武装力量体系中

有这样一支特殊的队伍——

他们平时扎根生产一线

是建设祖国的骨干

关键时刻挺身而出

是保卫家园的勇士

他们,就是民兵!


民兵相关法规

民兵的存在与职责,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有坚实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多部国家法律明确了民兵的地位、义务和保障,让我们一起来划重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

第五十三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八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十三条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进行国防教育。民兵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民兵常识宣传

一、民兵是什么

《民兵工作条例》第二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简单来说,可拆分为三个核心关键词,精准勾勒民兵的“身份画像”。

1.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兵组织的根本原则。

2.不脱离生产。民兵平时仍在各自的生产岗位上工作,并非全时军事化管理,实现了“劳武结合”。

3.群众武装组织。来自群众、扎根群众,是连接军队与群众的重要桥梁,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二、民兵要做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民兵的任务可概括为“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

2.《民兵工作条例》第三条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1)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2)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3)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3.《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国防观念,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民兵建设,积极主动加入民兵组织。”

四、民兵工作的主管部门

《民兵工作条例》第5条规定:“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第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五、民兵的分类

民兵主要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

六、基干民兵参加的主要活动

(一)每年组织基干民兵参加集中点验、入队宣誓,增强加入民兵组织的仪式感和荣誉感。(二)根据年度军事训练计划和遂行任务需每年组织部分分队进行基地化集中训练,提高军事素质,增强战斗作风。(三)定期组织基干民兵开展政治教育。(四)执行辖区内战备执勤、抢险救灾、维稳处突、参战援战等应急应战任务。

七、参加民兵组织的条件

(一)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无相关违法违纪情况等。

(二)年龄条件。基干民兵主要从18周岁至45周岁符合编兵条件的男性公民中选定。根据需要,可以吸收部分18至35周岁的女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特别优秀的干部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年龄。

(三)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具备参加军事训练的身体素质。

(四)户籍条件。户籍在醴陵,或在醴陵长期工作生活的人员。

(五)优先征集条件。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具有专业技术特长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以后,由军事机关批准参加民兵组织。

八、相关权益和保障

1.免费参加体检。基干民兵入队前组织外科、内科、眼科、心电图、血常规等项目的免费体检。

2.发放参训执勤补助。凡是经军事机关或政府共同批准参加军事训练、比武考核、战备执勤、抢险救灾等活动的基干民兵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参训执勤补助。政府及企事业单位人员被编为基干民兵的,在参加上述活动期间既可领取参训执勤补助,同时原单位各项工资津贴照发。

3.权益保障。基干民兵参加训练演习或执行任务前由负责组织的军事机关结合任务特点,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训练演习或执行任务期间发生伤亡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享受评残、抚恤、丧葬等优待政策。

4.表扬先进典型。给予参加民兵比武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训练与执行任务表现突出的基干民兵精神与物质奖励。具有专业技术特长且军事训练成绩优秀人员可被聘请为民兵教练员。

5.其他抚恤、优待和权益保障。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抚恤、优待和权益保障。

九、民兵的奖励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他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十、民兵的惩处

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报名方式

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到各乡(镇)人民武装部现场咨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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