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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通报耕地保护督察发现违法违规重大典型问题

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关乎14亿人民生存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依法依规管理保护耕地,督促各级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坚决整改纠正违法违规问题,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了2022年耕地保护督察发现的13个侵占耕地挖湖造景,超标准建设绿化带和绿色通道问题。

侵占耕地挖湖造景,超标准建设绿化带和绿色通道问题(13个)

1.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组织推动顶风违法侵占耕地挖湖造景。

新河县农业农村局在具体实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中,自2021年9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流乡、新河镇宋亮庄和安庄村等村土地381.08亩(耕地203.02亩),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规定,顶风违法侵占耕地挖湖造景,建设景观广场、喷泉、景观道路等。其中,开挖水面占地137.91亩(耕地51.60亩),2022年下半年仍在建设。

新河县西流乡、新河镇政府规避办理合法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违规为项目用地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手续,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行旅游开发之实。该项目部分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但实际违法占地建设景观广场、喷泉等旅游景观设施,涉及耕地151.42亩。新河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项目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途进行非农建设行为,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责任,未报告、未制止、未组织查处。新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卫片执法中卫片定性不实,现场存在明显非农建设痕迹,以设施农业用地和实地未变化上报。

督察指出问题后,新河县已通过修订项目建设方案、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复耕等方式启动整改。

2.山西省晋中市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局边改边犯以河道整治项目为名违法侵占耕地挖湖造景。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2022年11月公开通报了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山西省晋中市城市管理局主导推动龙城大街区域水系综合项目违法侵占耕地897.25亩开挖河道、建设景观设施问题。2022年3月至11月,晋中市城市管理局又以榆次区河口河河道整治项目为名,在榆次区南砖井村违法占用土地35.8亩(涉及耕地17.20亩),建设河口河河道整治项目,与被公开通报的龙城大街水系治理挖湖造景问题项目实施连接贯通,在同一区域持续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其中,新开挖水面占地10.40亩(耕地6.30亩),修建绿化景观及步道占地25.40亩(耕地10.90亩)。

晋中市政府整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2022年督察通报的问题没有组织有效整改。截至2022年12月,项目违法所占的897.25亩耕地中,仅182.19亩通过移除种植的树木、草皮并恢复耕种条件的方式进行整改,未完善规范此类问题用地管理,仍片面追求工程建设进度,忽视耕地保护,侵占耕地挖湖造景问题边改边犯、持续发生。

晋中市城市管理局对山西省自然资源部门指出问题置若罔闻。晋中市榆次区自然资源局2022年3月、8月两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年6月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发现并指出问题,晋中市城市管理局仍未停工。

督察指出问题后,晋中市政府对河道内景观及附属工程全部拆除,耕地已恢复耕种条件,项目手续正在完善中。

3.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政府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道路绿化带。

温州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石路村、儒桥头村耕地120.06亩(永久基本农田96.84亩)建设时代大道(228国道)与龙舥线之间的绿化带,已建成长1658米、宽80米的绿化带。

温州市龙港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利用财政资金建设该项目,并组织工程招投标,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有关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的规定,批复同意该项目实施方案,主导推动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宽度为80米的道路绿化带。龙港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温州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违法占地建设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查处,执法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4.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政府主导推动违法侵占耕地挖湖造景。

江山海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擅自占用江山市凤林镇中岗村耕地65.61亩(永久基本农田33.13亩)建设鸟语花香景区项目,其中新挖湖面占地8.86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

江山市政府在鸟语花香景区项目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以市政府专题会议、规划国土工作联席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等方式,主导推动项目建设,违法占用耕地。江山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江山海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执法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督察指出问题后,地方组织对部分设施进行了拆除。

5.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天福医院违法侵占耕地挖湖造景。

2020年3月起,漳浦天福医院未经用地批准,擅自占用漳州天福茶职业技术学院(与漳浦天福医院同属天福集团)承包经营的漳浦县盘陀镇官陂村集体土地,利用山陇低洼地修建水泥护栏、绿化景观设施、跨水面的拱形石桥和步道,并于2021年12月蓄水形成景观湖,违法违规占地51.72亩(耕地30.19亩)。2021年12月,漳浦县自然资源局对景观湖外违法占地部分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余违法用地未查处。

漳浦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未对景观湖涉及的全部违法用地进行查处。盘陀镇政府巡查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天福医院利用承包经营的土地建设景观湖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未及时报告。

6.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党工委违规决策占用耕地实施绿化建设。

襄阳东津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津新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2020年11月至2022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848.83亩,对襄阳市东津新区陈家沟、东大沟、浩然河、高排河等4个河渠两侧实施绿满东津绿化建设。

襄阳市东津新区党工委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印发后,仍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在东津新区全面开展绿化工作,推动在陈家沟、东大沟等河渠两侧占用耕地开展绿化建设。襄阳市和东津新区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不力,未及时制止该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督察指出问题后,东津新区管委会通过恢复耕种、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等方式进行了部分整改。

7.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天祐生态园项目违法侵占耕地挖湖造景,虚假整改应付土地执法。

广东天祐生态观光农业有限公司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太平镇社圩村委焦山村32.5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1.53亩),建设天祐生态园项目,实地建成人工湖、湖心岛、石桥梁、竹亭及绿化景观等,其中破坏耕作层开挖水面涉及占用耕地21.5亩。新兴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3月责令天祐公司整改,天祐公司4月自行组织拆除石桥梁、竹亭等景观设施,人工水面有13.5亩排水后未回填复耕。同月,新兴县自然资源局和太平镇政府对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天祐公司2022年2月在原址再次蓄水建设人工水面,并搭建观景平台,其中水面占用耕地19.5亩。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3月确定该项目为广东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三级农业农村、文化旅游部门在审核该项目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单位申报材料时,没有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情况进行审核把关,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不到位。新兴县自然资源局、太平镇政府对该项目持续违法占地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整改验收把关不严,未制止和查处天祐公司在原址再次违法行为。督察指出问题后,新兴县自然资源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拆除了观景平台等设施,人工水面已完成排水。

8.四川省成都市水务局等部门非法批地挖湖造景。

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属国有企业)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土地70亩(耕地31亩),建设渔农园和普芳园项目。其中,新开挖水体占地21亩(耕地11亩)。

成都市环城生态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3月例会违规决定,按照“只征不转”用地模式建设九道堰水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4月违规作出“项目建设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认定意见。成都市水务局2019年11月召集新都区委、环投集团等单位,违规决定由新都区政府审核拨付资金,大丰街道于2019年12月底前交地。成都市水务局、新都区委区政府以及大丰街道办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违法批准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土地。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新都区政府未报告、未制止。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卫片执法中卫片定性不实,违规将1个14亩的违法图斑填报为实地未变化(边坡治理),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均未发现该问题。目前,新都区政府正在组织推进问题整改。

9.四川省达州市高新区管委会违法批地挖湖造景。

达州茂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斌郎街道堰坝社区土地447亩(耕地265亩)实施科创公园建设,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规定,顶风侵占耕地挖湖造景。实地违法建(构)筑物、道路、水体等占地142亩(耕地78亩),其中水体占地22亩(耕地12亩)。

达州市高新区党工委2019年至2020年多次召开会议决定建设科创公园,未经依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擅自批准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组织高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与斌郎街道堰坝社区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补偿协议,违法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违法征地614亩交达州茂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2021年3月根据卫片执法图斑,对其中的155亩进行立案查处,作出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建(构)筑物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高新区党工委2021年4月决定停工,除53亩存量建设用地原有水面及生产道路外,已拆除复垦342亩,组件上报52亩待批,问题线索已移交达州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10.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政府违规决策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贵州佛顶山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石阡县财政局所属国有企业)2019年5月至2022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铜仁市石阡县枫香乡鸳鸯湖村集体土地130.20亩(耕地110.50亩)建设鸳鸯湖景区,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印发后继续顶风侵占耕地建设人工湖,实地已建成人工湖、景区接待中心、商业街、停车场、景观广场及绿化等。其中开挖人工湖占地87.80亩(耕地74亩)。

石阡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原则同意佛顶山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前进场实施鸳鸯湖项目。石阡县自然资源局制止查处不及时、不到位,项目动工一年后才对景区接待中心违法占地问题立案查处,2022年8月才对景观广场违法占地问题立案,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11.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违法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建设牛谷河城市滨河西路景观带工程。

甘肃省通渭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平襄镇西关村、宋家堡村集体土地184.65亩(耕地138.81亩),建设牛谷河城市滨河西路景观带工程,实地已建成水体景观湖、绿化景观、景观路及管理用房等。其中,新开挖水体景观湖占地22亩(耕地5.78亩)。2022年1月,通渭县人民政府将项目业主变更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渭县自然资源局在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情况下,违规为滨河西路景观带工程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规为其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通渭县自然资源局分别于2022年6月、12月向通渭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处以罚款。通渭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未停止违法行为。通渭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

督察指出问题后,2022年12月,通渭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了罚款,土地违法状态未消除。

1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102团梧桐镇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违法占地挖湖造景。

新疆沙湖温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占用102团梧桐镇土地1478.21亩(耕地168亩)建设沙湖景区,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文件规定,侵占耕地挖湖造景。实地已建成景观湖、硬化道路、滑翔机飞行设施、餐饮设施、游船码头、停车场及经营性摊位等旅游设施。其中,开挖人工湖水面占地854.21亩(耕地92.27亩)。

第六师五家渠市102团梧桐镇以水产养殖名义违规为其招商引资的新疆沙湖温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旅游项目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备案面积2382.56亩)。第六师五家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4月发现沙湖景区违法建设行为后,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未予立案查处。

督察实地核查时,企业已自行拆除了蒙古包式餐饮设施、游船码头、停车场及经营性摊位等旅游设施,占用耕地开挖的景观湖未恢复土地原状。

1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景观工程。

第八师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21年4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188团石河子镇土地553.50亩(耕地382.80亩)建设人造景观工程,其中已开挖湖体铺设防渗层部分占用耕地222.63亩。

第八师石河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2月批复项目立项名称为五旗渠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及保护治理工程,批复实际建设内容为包括40.92万平方米(204.6亩)水域的景观工程,景观总面积151.99万平方米(2279.85亩)。第八师石河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立案查处,卫片执法填报不实,将12个问题图斑按临时用地、实地未变化、合法上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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