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醴陵司法公布了一起涉烟花爆竹撤销缓刑典型案件,旨在深入推进烟花爆竹“打非清剿”专项行动,提升社会安全意识,压紧压实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
基本案情
罪犯吴某某,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罪于2022年9月22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吴某某多次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段定位签到,醴陵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分别于2023年2月7日、6月21日给予训诫、警告各一次。2023年7月13日,吴某某因非法运输爆炸物被醴陵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23年7月17日,醴陵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吴某某撤销缓刑的书面建议。
裁定结果
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某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处以刑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运输爆炸物,被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23年7月31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吴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缓刑是在刑罚确定的前提下,附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暂不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是法律对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悔罪表现好、社会危害轻的罪犯的一种宽容性刑罚,给罪犯一个“改为自新”的机会。设立缓刑是为了帮助罪犯“改过自新”,不代表罪犯可以“为所欲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更应当严格规范自身举止,遵纪守法。本案中,吴某某心存侥幸,未能严格约束自身行为,违反信息化监管规定,缺乏法律意识,不仅没有痛改前非,反而再次做出违法行为,最终被撤销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