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醴陵市应急管理局、醴陵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醴陵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有奖举报实施办法》醴应急发[2025]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等行为,最高奖励金额达30万元。
《实施办法》明确,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工作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依法向市应安委办和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范围涵盖九类重点违法行为,包括非法涉药工序生产、有证企业违禁产品生产、转包分包、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危爆物品非法流通等。其中,举报涉裸药工序非法生产、违禁产品制造等重大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举报其他情况经查实的,奖励金额从500元至10万元不等。
举报人可以通过0731-23232121(市政府总值班室)、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731-23225040(市公安局)、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731-23558962(市应急局)、传真0731-23223646、邮箱llsyjzhzx@163.com等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到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该《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现将《醴陵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全文刊发。
醴陵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醴陵市辖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等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依法向市应安委办和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是指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证照不齐或过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的行为。
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认定,涉及到有关行业领域的,由市应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查确定。
第六条 举报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非法和药、装药,“一条龙”非法作业等涉裸药工序的非法生产行为。
(二)有证企业生产“湘30”、“雷鸣”、“大西炮”、“战神”等违禁产品。
(三)有证企业转包分包、非法下单。
(四)原材料企业非法销售导致流入非法生产领域。
(五)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监管人员参与非法生产、充当非法生产“保护伞”。
(六)非法运输、储存、买卖黑火药、亮珠(药柱)、引火线、哨响等危爆物品。
(七)非法运输储存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八)在有证企业厂区外加工无裸露药物的烟花爆竹小产品成品、半成品的。供应商销售非药物原材料(鞭炮烟花辅材)给非法生产者。
(九)有证企业存在其他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的;
(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有关部门单位正在受理的;
(五)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本人授意他人的,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六)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举报之前已掌握相关线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以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对以举报为专职牟利,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以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将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执法和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0731-23232121(市政府总值班室)、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731-23225040(市公安局)、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731-23558962(市应急局)、传真0731-23223646、邮箱llsyjzhzx@163.com等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到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十条 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内容及时进行登记,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由举报受理组依法调查核实,形成举报核实调查报告。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以市应安委办名义交办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类核查。有关部门单位或业务股室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自交办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复杂的、调查取证困难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涉及事故瞒报、谎报和其他事态危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处。
第十一条 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交办部门应当跟踪,承办部门应对核查结果负责;
(二)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可提请市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
(三)经核查属实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单位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各部门单位也可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核查并答复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自核查处理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奖励具体数额等予以认定,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原则上由举报受理单位告知举报人。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进行一次性奖励,且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分别向不同部门单位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醴陵市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专班或相关职能单位领取举报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预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力;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受理组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等信息,便于核实身份。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违者承担相应纪律、法律责任。
加强对举报事项的宣传报道,对举报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曝光,形成震慑,起到警示作用;举报表彰要及时宣传,形成正向激励导向,构筑风险防范人民防线。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除举报人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有关举报信息和调查核实资料及举报奖励审批资料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视情况奖励50-300000元,
标准如下:
(一)举报以下情况属实的,最高奖励300000元:
1.非法和药、装药,“一条龙”非法作业等涉裸药工序的非法生产行为;
2.有证企业生产“湘30”、“雷鸣”、“大西炮”、“战神”等违禁产品;
3.有证企业转包分包、非法下单;
4.原材料企业非法销售导致流入非法生产领域的;
5.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监管人员参与非法生产、充当非法生产“保护伞”。
(二)举报以下情况属实的,视情况奖励20000-100000元:
非法运输、储存、买卖黑火药、亮珠(药柱)、引火线、哨响等危爆物品。
(三)举报以下情况属实的,视情况奖励1000-20000元:
1.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2.在有证企业厂区外加工无裸露药物的烟花爆竹小产品成品、半成品的;
3.供应商销售非药物原材料(鞭炮烟花辅材)给非法生产者。
(四)举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属实的:
1.经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予以奖励;
2.依法不予罚款的,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适当予以奖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的,给予5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五)举报以下情况属实的视情况奖励500-2000元:
1.举报有证企业一般事故隐患属实的奖励500元;
2.举报有证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属实的奖励2000元。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单位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九条 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和举报非重大以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小额奖励标准,向市应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醴陵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