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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十大投诉热点、十大维权案例公布!

醴陵市2023年度十大消费

投诉热点

2023年,醴陵市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各类投诉举报4656件,办结4637件,办结率99.6%,接受消费者咨询1269余人次,挽回经济损失53.99万余元,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合2023年消费者投诉的各类案件,主要分布为以下几点:

1. 预付式消费隐患大

2广告弹窗陷阱多

3食品安全问题仍不容忽视

4汽车消费暗藏猫腻

5服装鞋帽类纠纷不断

6通讯服务消费痛点难除

7网购商品投诉不断上升

8家装建材质量问题频出

9保健食品功效夸大其词

10个人信息保护缺失

醴陵市2023年度十大消费

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

售卖“有毒有害”食品,追刑责

2023年3月,醴陵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醴陵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对醴陵市某保健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扣押涉嫌添加那非类物质的食品共计23个品种,货值4千余元。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被扣物品中共计18个品种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那非类物质。2023年4月17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醴陵市公安局,醴陵市公安局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为由对涉案单位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8月醴陵市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案例2

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电动车,吊销营业执照

2023年10月,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醴陵市某电动车行陈某经营的“步步旺”字样的电动四轮车,车身未粘贴铭牌和其他可辨标识,无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车辆说明书等相关凭证,经查证属于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作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电动四轮车、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案例3

生产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惩不贷

2023年3月,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P202310160),显示当事人湖南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孩乐营养米(大米)”(生产日期2023-01-04)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34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200元,处罚款50000元,合计53200元,上缴国库。

案例4

随意搭售商品,绝不姑息

2023年5月,有市民投诉在醴陵市某餐饮店使用龙虾券被要求搭售其它商品。经查,消费龙虾券的前提需要消费店内的火锅锅底和牛肉,否则龙虾券不能使用。但该店在抖音平台上龙虾券的购买须知中并未说明此事。当事人搭售商品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5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万元

2023年8月,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某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该院的生物实验室内一台标示为“DH-500系列电解质分析仪”正在为患者进行电解质常规测定项目的检测,仪器已超过使用期限。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DH-500系列电解质分析仪”,数量:1台),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处罚款20000元,合计21250元,上缴国库。

案例6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3.5万元

2023年7月,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醴陵市某陶瓷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场所内正在使用的2台桥式起重机械张贴的检验合格标志生锈严重,检验有效期无法看清。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使用的特种设备(桥式起重机械)相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以及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桥式起重机,处罚款3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7

侵犯“南孚”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严肃查处

2023年8月,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员对醴陵市某百货商行销售的南孚电池进行检查,现场鉴定该商行销售的“南孚”电池为侵权产品,非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及授权生产。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侵权的5号南孚电池234粒,7号南孚电池170粒,大号南孚电池38粒。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8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被罚悔不及

2023年9月,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某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食堂厨房内发现2包已开封正在使用的挂面,已超过保质期,同时在食品储存室内发现存放有6包相同生产批次的挂面,无其他在有效期内的同类产品。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包挂面,对该幼儿园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9

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罚款5万元

2023年3月,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案件线索交办单,对湖南某防爆风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防爆风机无3C认证标志,现场不能提供3C认证证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10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产品,被处罚款

2023年8月,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ZB20230098一份,报告显示当事人醴陵市某鞭炮烟花出口有限公司有一批2022年11月生产的名称为“喷花类(可爱多)”的烟花,销售包装标志项目(未标注制造商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未标注月份)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00元,并按照货值1倍金额处罚款60000元,合计罚没款63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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